润丰招标系统服务协议
版本号:V1.0
生效日期:2026年7月10日
协议备案编号:RF-ZB-FWXY-2026-001
重要提示:本协议为《润丰招标系统服务协议》(以下简称"本协议"),由广州市润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本平台"或"运营方")与使用润丰招标系统(以下简称"本系统")的所有用户(以下简称"您"或"用户")共同缔结。请您在使用本系统前,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。当您勾选"我已阅读并同意《服务协议》"并完成注册,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、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,本协议即对您产生法律约束力。如您不同意本协议任一条款,请立即停止使用本系统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立约目的与依据
本协议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(以下统称"法律法规"),遵循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诚实信用原则,由双方共同缔结。
第二条 术语定义
1. 本系统:指润丰招标系统,是本平台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服务平台,域名为 rfjsgl.vip,提供招标投标全流程线上化服务。
2. 本平台/运营方:指广州市润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53G64,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长沙路29号9111,系本系统的合法运营主体。
3. 用户:指通过本系统注册程序取得账号并使用本系统服务的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,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单位、招标代理单位、投标单位(供应商)、评标专家。
4. 招标单位: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、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。
5. 招标代理单位: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,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。
6. 投标单位/供应商:指响应招标、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。
7. 评标专家:指依法进入评标专家库,具备评标资格,参与评标活动的专业人员。
8. 电子招标投标:指根据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》,以数据电文为载体,应用信息技术完成招标投标全过程的活动。
9. 电子签名:指《电子签名法》第二条规定的,以电子形式所含、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。
10. CA证书:指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,用于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的数字证书。
11. OSS存储:指本系统采用阿里云对象存储服务进行文件存储的技术方式。
12. SHA256哈希校验:指本系统采用SHA-256算法对上传文件生成唯一摘要值,用于验证文件完整性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。
第三条 协议主体
甲方(运营方):广州市润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40101MA5CY53G64
法定代表人:李日浩
注册地址: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长沙路29号9111
联系电话:18898346195
乙方(用户):通过本系统完成注册的法人、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,具体信息以用户注册时填报并经审核通过的资料为准。
第四条 协议效力
1. 本协议为用户使用本系统服务的基础性协议,对全体用户均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2. 本平台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业务发展需要修订本协议,修订后的协议自在本系统公布之日起满七日后生效。用户如不同意修订内容,应停止使用本系统;继续使用的,视为接受修订后的协议。
3. 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,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。
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性质
第五条 服务内容
本平台为用户提供以下服务:
1. 电子招标投标全流程服务:包括项目立项、招标公告发布、投标报名、招标文件发布与下载、投标文件上传、电子开标、电子评标、中标结果公示等全流程线上化服务。
2. 用户管理服务:包括用户注册、资料审核、账号管理、权限分配等服务。
3. 信息发布服务:包括招标公告、变更公告、答疑补充、中标候选人公示、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发布服务,并支持推送到官网文章模块公开展示。
4. 消息通知服务:通过站内信方式向用户发送系统通知、审核结果、评标任务、开标提醒、中标通知等消息。
5. 文件存储服务:用户上传的招标文件、投标文件、资质证书等文件,由本系统通过本地服务器或阿里云OSS对象存储服务进行存储管理。
6. 数据查询服务:用户可查询与自身相关的项目信息、报名记录、资金记录、评标记录等数据。
7. 安全辅助服务:提供防串标检测(IP检测、硬件检测、文件检测、报价检测)、操作日志审计等安全辅助功能。
第六条 服务性质声明
1. 居间服务性质:本平台系电子招标投标网络服务平台运营者,为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提供线上交易场所和技术服务支持,本平台并非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代理人,亦非招标投标合同当事人。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由双方依据招标文件、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另行约定,与本平台无关。
2. 技术服务提供者:本平台仅提供技术平台和网络服务,不参与、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质性决策,不对招标投标结果承担任何担保或保证责任。
3. 非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:根据《招标投标法》及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》相关规定,本平台作为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,不承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第七条 服务限制
1. 本平台不提供以下服务,亦不对以下事项承担任何责任: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审查(由招标单位自行确保)、投标人资格的实质性审查(由招标单位/评标委员会负责)、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审查、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、评标结果的正确性保证、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担保。
2. 本平台有权根据实际运营情况,对服务内容进行调整、优化或暂停部分功能,但应提前通知用户(紧急情况除外)。
第三章 用户注册与账号管理
第八条 注册资格
1. 招标单位/招标代理单位:须为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,持有有效营业执照,具备招标主体资格。招标代理单位须同时持有有效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。
2. 投标单位/供应商:须为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,持有有效营业执照,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和资质条件。
3. 评标专家: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,持有有效身份证件,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,符合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的条件。
第九条 注册程序
1. 用户须访问本系统注册页面,选择用户类型,如实填写注册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:招标单位须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(必填),如为代理机构另需上传代理资质证书;投标单位须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(必填),资质证书扫描件(可选);评标专家须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(必填),职称证书扫描件(可选)。
2. 用户须设置登录账号和密码,账号长度不少于4位,密码长度不少于6位。
3. 用户须通过图片验证码验证后方可提交注册申请。
4. 注册申请提交后进入"待审核"状态,经本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使用本系统。
5. 审核结果通过站内信通知用户。审核未通过的,用户可在修改资料后重新提交注册申请。
第十条 注册信息真实性保证
1. 用户承诺其注册时填写的全部信息及上传的全部材料均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合法、有效,不存在任何虚假、误导性内容或非法取得的情况。
2. 用户信息发生变更的,应及时在本系统更新或联系本平台变更。因用户未及时更新信息导致的一切后果,由用户自行承担。
3. 如本平台发现用户提供虚假注册信息或伪造、变造资质材料的,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服务、注销用户账号,并保留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账号安全
1. 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,不得将账号出借、转让、出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。
2. 用户账号下的所有操作均视为用户本人的行为或经用户授权的行为,由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。
3. 用户发现账号被盗用或存在安全风险时,应立即通知本平台。本平台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处理,但对用户已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4. 本平台支持CA证书扫码登录功能(如已启用)。用户使用CA证书登录的,应妥善保管CA证书及相关设备,因CA证书遗失、被盗或不当使用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。
第十二条 账号注销
1. 用户可向本平台申请注销账号,经本平台审核确认无未完结的招标投标活动后,予以注销。
2.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本平台有权单方注销用户账号:用户提供虚假注册信息经查实的;用户连续12个月未登录本系统的;用户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的;用户主体资格丧失(如营业执照被吊销、注销)的;其他本平台认为应当注销的情形。
3. 账号注销后,本平台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保留用户的相关数据(用于审计、争议解决或法律法规要求),超过保留期限后予以删除。
第四章 用户权利与义务
第十三条 通用权利
1. 用户有权按本系统功能设计使用各项服务。
2. 用户有权查阅与自身相关的项目信息、交易记录、评标记录等数据。
3. 用户有权接收本系统发送的消息通知。
4. 用户有权对本平台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5. 用户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,具体详见本协议第八章。
第十四条 通用义务
1. 用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,不得利用本系统从事任何违法活动。
2. 用户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,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。
3. 用户应按本系统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完成各项操作,因操作延误导致的后果由用户承担。
4. 用户应保证通过本系统上传、发布、传输的所有信息真实、合法、有效,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。
5. 用户不得以任何技术手段干扰本系统正常运行,不得攻击、破坏本系统安全设施。
6. 用户不得通过本系统传播病毒、木马等恶意程序,不得实施任何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。
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/招标代理单位特别义务
1. 合法性保证:招标单位应保证其招标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,已取得必要的审批、核准或备案手续,具备招标条件。
2. 招标文件责任: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、完整性、准确性负全部责任。本平台不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。
3. 公平义务:招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,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。
4. 评标组织义务:招标单位应依法组织评标活动,不得干预或影响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。
5. 纸质文件审查:招标单位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投标文件,应按本系统流程启动纸质文件审查,对收件信息、审查结果的准确性负责。
6. 招标代理单位:代理单位应保证其代理资质有效,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开展活动,并对其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/供应商特别义务
1. 投标资格保证:投标单位应保证其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格和资质条件,提供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。
2. 投标文件责任: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完整性负全部责任。
3. 独立投标义务:投标单位应独立编制投标文件,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,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,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。
4. 保证金义务:投标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。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在符合退款条件时,保证金由本平台协助招标单位办理退还。
5. 电子签章建议:本平台推荐投标单位使用"广交易"数字交易平台证书助手等合法电子签名工具对投标文件PDF进行签章。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防篡改校验通过SHA256哈希算法实现,本平台不对电子签章进行验证,投标文件的法律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。
6. 投标保密义务:投标单位不得窃取、刺探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信息,不得在开标前泄露自己的投标报价。
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特别义务
1. 独立评审义务:评标专家应客观、公正地履行职务,遵守职业道德,独立、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。
2. 回避义务:评标专家如与招标人、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,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,应主动通过本系统申请回避,如实填写回避原因。
3. 保密义务:评标专家对评标过程中获知的招标人商业秘密、投标人商业秘密及评标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。
4. 按时参评义务:评标专家确认参评后应按时参加评标活动,因特殊原因无法参评的应及时拒绝。
5. 签名确认义务:评标专家应通过本系统的手写签名功能签署评标报告,并对评审意见和评分结果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五章 电子招标投标规则
第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流程
本系统电子招标投标流程遵循以下规则:
1. 项目立项:招标单位提交项目信息,经本平台审核后立项。
2. 公告发布:本平台发布招标公告,推送到官网公开展示。
3. 投标报名:投标单位在线提交报名申请,经审核通过后获得投标资格。
4. 标书费支付:投标单位通过线下转账方式支付标书费,上传转账凭证,经本平台确认后开通招标文件下载权限。
5. 招标文件下载:投标单位在权限开通后下载招标文件。
6. 保证金支付:投标单位通过线下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,上传转账凭证,经本平台确认后获得投标文件上传资格。
7. 投标文件上传:投标单位在截标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,可反复替换(最终提交前),最终提交后不可修改。
8. 电子开标:招标单位作为主持方通过本系统主持开标,投标单位在线签到并解密投标文件。
9. 电子评标:评标委员会通过本系统进行评分,签署评标报告。
10. 中标公示:本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。
11. 纸质文件审查(如需):招标单位启动纸质投标文件审查流程。
12. 保证金退还:项目结束后,本平台协助办理保证金退还。
第十九条 电子签名与文件效力
1. 文件效力:根据《电子签名法》第四条规定,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符合法律、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。用户通过本系统制作、发送、接收的数据电文(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、投标文件、评标报告等),均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。
2. 电子签名:根据《电子签名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评标专家通过本系统手写签名功能签署的评标报告签名,系可靠的电子签名,具有法律效力。
3. 文件完整性校验:本系统对用户上传的投标文件采用SHA256哈希算法生成唯一摘要值,用于验证文件完整性。文件在上传后至开标解密前,如哈希值不一致,视为文件已被篡改。
4. CA证书签章:本平台推荐但不强制要求用户使用CA证书进行电子签章。用户使用"广交易"数字交易平台证书助手等第三方工具进行PDF签章的,签章的法律效力由签章工具提供方和用户自行承担,本平台不对签章进行验证,不承担签章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。
5. 时间戳:本系统服务器时间作为各项操作的时间基准。用户在规定时限内的操作以服务器接收时间为准。
第二十条 开标规则
1.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,投标单位通过本系统在线参加。
2. 开标流程包括:启动开标→签到→解密投标文件→唱标→完成开标→公示开标结果。
3.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和解密操作。逾期未签到或未解密的,视为放弃投标。
4. 开标过程中,任何一方可对本系统记录的唱标明细提出异议,由招标单位负责答复。
第二十一条 评标规则
1.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。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、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。
2. 评标专家通过本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,填写评审意见,签署评标报告。
3. 评分采用草稿和最终提交两种状态。草稿可反复修改,最终提交后不可修改。
4. 评标报告须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后方可生效。签署采用手写签名+密码确认方式。
5. 本平台不干预评标委员会的独立评审,不对评标结果的公正性、正确性承担任何责任。
第六章 文件存储与数据管理
第二十二条 文件存储
1. 用户通过本系统上传的文件(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、投标文件、资质证书、转账凭证、签名图片等),由本系统负责存储管理。
2. OSS存储:本系统可能采用阿里云对象存储服务(OSS)对大文件进行存储。启用OSS存储后,用户上传的大文件将存储于阿里云OSS服务器,通过签名URL方式访问下载。本平台不对阿里云OSS服务的可用性、可靠性承担担保责任。
3. 文件保留期限:招标文件、投标文件自项目归档之日起保留不少于6年;评标报告及评分记录自项目归档之日起保留不少于10年;资质文件自用户账号注销之日起保留不少于3年;操作日志自生成之日起保留不少于3年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4. 文件删除:超过保留期限的文件,本平台有权予以删除。用户主动删除的文件,本平台不承担恢复义务。
第二十三条 数据安全
1. 本平台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用户数据安全,包括但不限于:身份证号采用AES-256-CBC加密存储、密码采用加盐MD5哈希存储、投标文件采用SHA256哈希校验防篡改、HTTPS加密传输、操作日志审计。
2. 数据泄露免责:尽管本平台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,但因不可抗力、黑客攻击、系统漏洞等非本平台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数据泄露,本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用户。
3. 用户不得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本系统存储的其他用户数据,否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四条 数据使用
1. 本平台仅在为用户提供服务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使用用户数据。
2. 本平台不会向第三方出售用户数据。
3. 在以下情形下,本平台有权披露用户数据:经用户同意的;法律法规要求或行政、司法机关依法要求的;为维护本平台合法权益的;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用户及公共利益安全的。
第七章 禁止行为与违规处理
第二十五条 禁止行为
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:
1. 串通投标: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,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,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。
2. 弄虚作假:以他人名义投标,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,提供虚假资质材料、业绩证明等。
3. 转包违法分包: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,或违法分包。
4. 泄露保密信息:泄露评标信息、其他投标人商业秘密等。
5. 干扰系统:以任何技术手段攻击、破坏本系统,干扰系统正常运行,包括但不限于DDoS攻击、SQL注入、恶意爬虫等。
6. 虚假注册:提供虚假注册信息或伪造、变造资质材料。
7. 恶意操作:恶意频繁注册、恶意提交无效投标、恶意提出异议等。
8. 其他违法行为: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行为。
第二十六条 违规处理
1. 用户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的,本平台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:警告、限制功能、暂停账号、注销账号、列入黑名单、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2. 防串标检测:本系统提供防串标检测功能(包括IP检测、硬件检测、文件检测、报价检测),检测结果供招标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参考。防串标检测结果仅为辅助参考,不作为认定串通投标的最终依据。是否构成串通投标,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认定。
3. 用户因违规行为给本平台或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第八章 个人信息保护
第二十七条 个人信息收集
1. 本平台遵循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规定的合法、正当、必要原则收集用户个人信息。
2. 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:招标单位/投标单位的企业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法人代表、联系人姓名、联系电话、联系邮箱、注册地址、营业执照、资质证书;评标专家的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、性别、手机号、工作单位、职称、专业领域、职务、身份证照片、职称证书。
3. 本平台仅收集为提供招标投标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,不过度收集。
第二十八条 个人信息使用
1. 本平台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用户个人信息:提供招标投标服务、用户身份验证和审核、消息通知、数据统计和分析(脱敏后)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用途。
2. 未经用户同意,本平台不会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。
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措施
1. 本平台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:身份证号采用AES-256-CBC加密存储、评标专家身份证号脱敏显示(保留前6位+星号+后2位)、银行账号加密存储、严格的数据访问权限控制、操作日志审计。
2. 本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,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。用户可通过本平台公布的联系方式行使个人信息权利。
第三十条 用户个人信息权利
1. 用户对其个人信息享有以下权利:知情权和决定权、查阅权、更正权、删除权、撤回同意权。
2. 用户行使上述权利的,可通过本系统功能或联系本平台客服提出。
第九章 知识产权
第三十一条 本平台知识产权
1. 本系统的软件、源代码、数据库、页面设计、图标、Logo、文字内容等知识产权归本平台所有,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。
2. 未经本平台书面许可,任何人不得复制、转载、传播、出售、出租本系统的任何部分,不得对本系统进行反向工程、反编译或反汇编。
第三十二条 用户内容知识产权
1. 用户通过本系统上传、发布的文件和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、投标文件、资质证书等),其知识产权归原权利人所有。
2. 用户通过本系统上传、发布文件和信息,即视为同意本平台在为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、存储、传输该等内容。
3. 用户保证其上传、发布的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。因用户内容侵权导致的纠纷,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。
第三十三条 系统数据权属
1. 本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统计数据、分析报告等衍生数据归本平台所有。
2. 用户有权查阅与自身相关的原始数据,但不得将本系统数据用于商业分析、竞争情报等非本系统服务目的。
第十章 费用
第三十四条 服务费用
1. 本平台目前为用户提供免费注册和基础服务。后续如调整收费政策,将提前30天在本系统公示。
2. 用户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标书费、保证金、代理费等交易款项,由交易各方按招标文件约定处理,与本平台无关。
3. 因使用本系统产生的网络通信费、设备费等由用户自行承担。
第十一章 免责声明
第三十五条 平台免责
在以下情形下,本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:
1. 信息真实性免责:本平台不对用户发布的招标信息、投标信息、资质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完整性进行实质性审查,不对其真实性承担保证责任。因信息虚假导致的纠纷,由信息发布者承担全部责任。
2. 交易结果免责:本平台仅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技术服务平台,不对招标投标结果(包括但不限于中标结果、合同履行)承担任何担保或保证责任。
3. 评标公正性免责: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,本平台不干预评标过程,不对评标结果的公正性、正确性承担任何责任。
4. 电子签章免责:本平台不提供CA证书验签服务,不对用户使用第三方工具(如"广交易"证书助手)进行的电子签章进行验证,不承担签章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。
5. 第三方服务免责:本系统可能依赖阿里云OSS等第三方服务。因第三方服务故障、中断、数据丢失等导致的损失,本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应协助用户向第三方追偿。
6. 不可抗力免责:因自然灾害、战争、骚乱、政府行为、法律法规变化、网络攻击、电力中断、通信线路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,本平台不承担责任。
7. 用户过错免责:因用户自身原因(包括但不限于操作失误、密码泄露、未及时操作、未按规则参与)导致的损失,本平台不承担责任。
8. 系统维护免责:本平台因系统维护、升级需要暂停服务的,将提前通知(紧急维护除外),暂停期间造成的损失本平台不承担责任。
第三十六条 责任限制
1.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,本平台对用户因使用本系统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,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本平台在产生争议前12个月内向该用户收取的服务费用总额(如为免费服务,则赔偿总额为0)。
2. 本平台不对任何间接损失、附带损失、衍生损失、利润损失、商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
第三十七条 用户违约
1. 用户违反本协议约定的,应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本平台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(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、维权费用、律师费、诉讼费等)。
2. 用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,利用本系统从事违法活动的,本平台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服务,并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。
第三十八条 平台违约
1. 本平台违反本协议约定,导致用户遭受直接损失的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2. 本平台因系统故障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服务的,应及时修复,但不承担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。
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
第三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
1. 本协议的订立、生效、解释、履行、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(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)。
2. 因本协议或本系统服务产生的争议,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。
3. 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平台所在地(广州市)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四十条 送达
1. 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、手机号、通讯地址等视为有效联系方式,本平台向上述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即视为有效送达。
2. 用户应保持联系方式有效,因联系方式失效导致无法接收通知的,后果由用户承担。
第十四章 附则
第四十一条 通知
1. 本平台可通过本系统公告、站内信、电子邮件、短信等方式向用户发送通知。
2.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自发送之日视为送达。
第四十二条 协议修订
1. 本平台有权根据需要修订本协议,修订后的协议在本系统公布。
2. 修订后的协议自公布之日起满七日后对全体用户生效。用户如不同意修订,应在生效日前停止使用本系统。
3. 用户在修订协议生效后继续使用本系统的,视为接受修订后的协议。
第四十三条 协议可分性
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,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,双方应协商以有效条款替代无效条款。
第四十四条 弃权
本平台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,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。单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,不妨碍将来再次行使该权利。
第四十五条 完整协议
本协议(含本平台公示的各项规则)构成双方关于使用本系统服务的完整协议,取代双方此前就同一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。
第四十六条 协议版本
协议版本:V1.0
生效日期:2026年7月10日
本平台保留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。
附录二:用户声明与承诺
用户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:
1. 本人/本单位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《润丰招标系统服务协议》的全部内容。
2. 本人/本单位注册时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均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合法、有效。
3. 本人/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。
4. 本人/本单位知悉并接受:本平台仅为技术服务提供者,不对招标投标结果承担担保责任。
5. 本人/本单位知悉并接受:本平台不提供CA证书验签服务,电子签章的法律责任由签章人自行承担。
6. 本人/本单位知悉并接受:防串标检测结果仅为辅助参考,不作为认定串通投标的最终依据。
7. 本人/本单位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,自愿受其约束。
当您勾选"我已阅读并同意《服务协议》"并完成注册,即表示您已作出上述声明与承诺。
甲方(运营方):广州市润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
(电子签章/系统自动确认)
乙方(用户):
(勾选"我已阅读并同意《服务协议》"即视为签署)
签署日期:注册完成之日